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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4〕17号

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342T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街西段70号渭化厂内法定代表人:穆继武

2024年3月16日,生态环境部第四轮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水煤浆添加剂车间配套的除臭设施风机和火山岩除臭环节正常开启,喷淋泵不能正常开启,未规范开启臭气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姚晨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晨、张鑫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4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晨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水煤浆添加剂车间未按规范要求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七日内对水煤浆添加剂车间配套的除臭设施进行检修,并保持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