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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水县宏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白水环罚〔2024〕03号

白水县宏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07129662XN

法定代表人:刘虎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石狮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13日经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第一轮大气污染监督帮扶(西安)组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监测,该企业环评要求排气筒及厂界外浓度最高点(下风向)进行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每半年监测一次,自行监测方案中未提及厂界无组织监测计划,现场未提供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报告。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资料,未查到该公司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报告。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法律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4〕01号),责令你公司2024年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产整治。2024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E白水环告字〔2024〕0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白水县宏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4年1月2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涉嫌违法区域)。

4、《现场照片》(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

5、2024年1月2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证据记录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的情况)。

6、2024年1月2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涉嫌实施违法行为后复核其改正情况的调查询问)。

7、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送达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违法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及裁量情况

参照2023年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6项(情形分类: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不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½的,并保留所有已监测原始记录的;处罚幅度:3万元-5万元)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裁量结果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决定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综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