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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水县宏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4]01号

白水县宏兴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07129662XN

法定代表人 :刘虎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石狮村

2024年1月13日经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第一轮大气污染监督帮扶(西安)组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监测,该企业环评要求排气筒及厂界外浓度最高点(下风向)进行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每半年监测一次,自行监测方案中未提及厂界无组织监测计划,现场未提供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报告。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资料,未查到该公司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4年1月2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2024年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张毅         电 话: 0913—6298019

地 址:白水县杜康东路 邮政编码: 7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