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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潼关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MA6Y220N39

法定代表人:董丹峰

地址:潼关县桐峪镇善车峪口四组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沉淀泥协议填埋荒沟(上马店一组西沟)点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荒沟内的沉淀泥已进行了平整、覆土,并用黑色抑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完,东南部有部分裸露,易产生扬尘。经现场测量,覆盖不完全部分长8米、宽7米,占地面积5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8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月8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2024年1月8日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检查调查具体位置;

4.2024年1月8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2024年1月8日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

6.2024年1月8日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7.2024年1月8日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张亚鹏同志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委托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潼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的→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