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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潼关环责改字〔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MA6Y220N39

法定代表人:董丹峰

地址:潼关县桐峪镇善车峪口四组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沉淀泥协议填埋荒沟(上马店一组西沟)点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荒沟内的沉淀泥已进行了平整、覆土,并用黑色抑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完,东南部有部分裸露,易产生扬尘。经现场测量,覆盖不完全部分长8米、宽7米,占地面积5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8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月8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2024年1月8日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检查调查具体位置;

4.2024年1月8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2024年1月8日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

6.2024年1月8日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7.2024年1月8日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张亚鹏同志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立即对上马店一组西沟内的沉淀泥进行完全彻底覆盖,抑制扬尘产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