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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关县顺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潼关环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潼关县顺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7907567848

法定代表人:吴长亮

地址:潼关县桐峪镇种家窑

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选矿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选矿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建设3条分别为50吨/日、150吨/日、25吨/日的金矿石生产线,查阅该公司《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报告书第14页表2.1-1项目组成栏载述:生产能力200t/d,共有两条生产线,一条生产线生产能力50t/d,另一条生产线生产能力150t/d。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选矿厂负责人未能提供25吨/日的金矿石生产线的环评相关手续。经询问,该条生产线于2022年11月建设完成,生产时长计有4个月。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七→有色金属采选业→贵金属采选092,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9月4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2023年9月4日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检查调查具体位置;

4.2023年9月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2023年9月4日公司选矿厂负责人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

6.2023年9月4日公司选矿厂负责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7.2023年9月5日公司选矿厂负责人提供《潼关县顺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孙凡同志全权处理公司相关环保事宜的委托书》。

8.2023年9月18日公司选矿厂负责人提供《潼关县顺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实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你公司选矿厂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潼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违反条款→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4.5%-5%罚款(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该生产线总投资:147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选矿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总投资147000.00元)5%的罚款柒仟叁佰伍拾(73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选矿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选矿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