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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潼关县兴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潼关环责改字[2023]45号

当事人名称:潼关县兴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MA6Y31AT99

法定代表人:杨江河

地址:潼关县桐峪镇善车口村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潼大气办交[2023]52号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询问,你公司9月18日在接受检查时因大棚部分坍塌,确有堆料露天堆放,部分抑尘网覆盖,未覆盖面积约近1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潼关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大气污染治理问题交办单》(潼大气办交[2023]52号)。

2.2023年10月2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0月2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2023年10月24日公司负责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潼关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大气污染治理问题交办单》(潼大气办交[2023]52号)交办内容进行整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