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3〕209号
渭南隆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MA6Y8EW8XQ
地址: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侯槐路口老香君二期工地粮库6号成品库
法定代表人:安永文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你公司主要从事粉煤灰贮存及销售,现场发现粉煤灰储存库门口露天堆放有大量粉煤灰粉煤灰库房大门及部分窗户未密闭,厂区道路粉煤灰遗撒明显,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治扬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3年11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李辉辉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1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李辉辉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3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姚晨、张波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1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李辉辉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隆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粉煤库部分窗户未密闭及道路上粉煤逸散明显,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治扬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