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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坤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3〕163号

陕西坤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MA7HJW081A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建渭大道光大农资城B1号楼43号、4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竹园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孟文婷27050015201、蒋宇27050015205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陕西坤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侧厂棚存放有机原料3000余吨,厂棚未完全密闭、原料未覆盖、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坤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西侧厂棚存放有机原料3000余吨,厂棚未完全密闭、原料未覆盖、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八项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