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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白水环罚〔2024〕1号

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81857

法定代表人:张军明

地址:白水县西固镇东文化村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10月23日、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西固镇东文化村煤矸石填埋场南部填埋区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部分煤矸石约200吨、南北长约150米裸露倾倒,未采取分区作业、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雨污分流系统建设不完全,现场有雨水冲刷漫流将约100吨填埋的煤矸石冲刷至南部沟渠现象;煤矸石填埋场所建设的拦矸坝已被雨水冲垮;该煤矸石填埋场未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7.5:易产生扬尘的储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5.1.3: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b)雨污分流系统;7.4: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GB15562.2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你公司煤矸石填埋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法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3〕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对煤矸石填埋场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023年1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陕E白水环告字〔2023〕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3年10月2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

3、2023年10月2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涉嫌违法区域)。

5、现场照片及执法视频。(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

6、2023年10月3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证据记录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的情况)。

7、2023年10月3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涉嫌实施违法行为后复核其改正情况的调查询问)。

8、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3〕1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送达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9、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字〔2023〕1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法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规定。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及裁量情况

参照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10项“固体废物类别: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量:20 吨以上;处罚幅度:50万元-60万元”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经复核,2023年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从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参照2023年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10项“固体废物类别: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50 吨以上不足200吨;处罚幅度:20万元-30万元”之规定,经综合考虑你公司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社会影响、改正态度和措施等因素,裁量得出:

你公司煤矸石填埋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裁量结果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决定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对你公司煤矸石填埋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