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3〕12号
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81857
法定代表人:张军明
地址:白水县西固镇东文化村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西固镇东文化村煤矸石填埋场南部填埋区域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部分煤矸石约200吨、南北长约150米裸露倾倒,未采取分区作业、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雨污分流系统建设不完全,现场有雨水冲刷漫流将约100吨填埋的煤矸石冲刷至南部沟渠现象;煤矸石填埋场所建设的拦矸坝已被雨水冲垮;该煤矸石填埋场未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7.5:易产生扬尘的储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5.1.3: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b)雨污分流系统;7.4: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GB15562.2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3年10月2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
3、2023年10月2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涉嫌违法区域)。
5、《现场照片》。(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法律规定,经结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对煤矸石填埋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你单位实施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张 毅 电 话:0913—6298019
地 址: 白水县杜康东路 邮政编码:7156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