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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白水服务区西加油站)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白水环罚[2023] 6号

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白水服务区西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C4X5EU0M

地址:白水县榆蓝高速白水服务区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公司(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E白水环告字〔2023〕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有:

1、当事人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白水服务区西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3年2月2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涉嫌违法区域)。

4、《现场照片》。(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

5、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3〕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送达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6、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字〔2023〕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并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九类第8项:“限期改正违反第(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元(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账 号:9164 2800 1853 502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