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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水县兴华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3〕9号

白水县兴华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7450086643

法定代表人:成秀勤

地址:白水县杜康镇杨下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白水县杜康镇杨下村的万吨有机肥生产线生产车间建设的主要设备有:上料斗1台、翻板机1台、预混机1台、粉碎机1台、包装机1台。有机肥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发酵车间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原料库710平方米,堆粪棚710平方米。配套建设有集气罩等除尘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有生产迹象,现场堆放有机肥产品。

你公司建设的万吨有机肥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白水县兴华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3年7月1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

3、2023年7月1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涉嫌违法所处的区域)。

5、《现场照片》。(证实了对当事人违法的核实现场)。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未批复之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并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张 毅 电 话:0913—6298019

地 址: 白水县杜康东路 邮政编码:7156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