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7 07:22          来源:白水分局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白水环罚〔2023〕1号

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83673L

法定代表人:乔登辉

地址:白水县城关街道办北关村李家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矿井水废水处理站不能正常运行,将矿井废水用水泵,经过处理站配套蓄水池的分离沉淀池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白水河。经现场观察排放的矿井废水呈现黑稠色。

经调阅你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6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八项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清单要求对矿井水的规定,全部回用,不外排。及第九项结论与建议:9.3.2地下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矿井污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依据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渭环批复[2020]54号,第二项第二条规定:落实矿井排水及地面生产、生活污水回用措施,全部综合利用,确保项目废水不外排。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至29日因污水处理设备的抽水泵电机损坏,污水蓄水池已满,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害怕导致矿井下出现安全隐患,故将矿井水未经处理经过管道直接排入白水河。在此过程中,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未采取应急措施。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规定。

我局于 2022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2〕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井水废水处理站运行正常,矿井废水不得外排。如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工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2022年1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陕E白水环告字〔2022〕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2年11月2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

3、2022年12月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涉嫌违法区域)。

5、《现场照片》。(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及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的现场情况)。

6、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2〕2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送达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字〔2022〕2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法律规定。

经综合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并根据对你单位矿井废水日排放量的调查结果(水泵制造单位为保定北方工业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DF系列多级泵,型号为DF80-30*7,额定流量43m3/h,额定杨程210m,转速2900/min。每天排放井下废水时间约为2小时。水日排放量计算结果为:43m3/h×2h=86吨),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四类第8项(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日排放量:超10 吨以上不足 100 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15-20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