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2]15号
白水县辉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6YCJD41K
法定代表人 :贺林光
地址:白水县雷牙镇小洼底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对白水县辉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生产,已建成石子以及机制砂生产线1条,场内有原料废弃水泥板300吨,露天堆放约有100㎡砂石未覆盖。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2年12月5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如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张毅 电 话: 0913—6298019
地 址:白水县杜康东路 邮政编码: 7156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