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合阳环罚〔2021〕2号
名称或姓名:王再功
地址:合阳县新池镇北沟村四组 邮政编码:715399
公民身份证号:612132195209014011法定代表人:王再功
2021年1月31日15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张洋,执法证号:614175,谢卿之,执法证号:614585)巡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新池镇北沟村自己农田里的黄芪叶点燃,浓烟滚滚,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字[ 202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渭南临渭区支行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号:2650510104004018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