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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9 18:47

请您在监督举报前仔细阅读本须知,以免影响您举报事项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一)主要受理对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举报指南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单位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地点进行举报。

(三)举报应当属于行政、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请您拨打相关举报热线电话。

二、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举报应一事一投,所反映问题应尽量做到事实清楚、线索清晰。

(二)提倡署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

(三)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部门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查看详情)

三、举报联系方式

1.举报电话:0913-2158372

2.来访地址: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西段

3.来信地址:渭南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714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