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3〕106号
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173266155XT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西段61号
法定代表人:吕星炜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陕西省大气污染第五轮渭南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020、2021、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水总排口急性毒性和总有机碳每半年一次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3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杜志强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杜志强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31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排污许可证照片;
4.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姚晨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3〕1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权,你公司于7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南区大队案件审议,认为你公司连续三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并非初次违法,所以对你公司的《关于对部分污染物未组织自行监测免于处罚的报告》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
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