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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3〕7号

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231023535

地 址:华阴市华山镇

法定代表人:赵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54122197005091029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张健、李相,对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督查组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检查核实,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督查组对检查发现的“2023年4月24日,你公司二合成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未运行”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张健、李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和调查询问违法事实原因);

2.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确认违法点位);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法定身份);

5.你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现场负责人身份);

6.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案件当事人授权权限)。

违反条款: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华阴环罚听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3。

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