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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3〕14 号

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231023535

地 址:华阴市华山镇

法定代表人:赵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54122197005091029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张健、李相,对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督查组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检查核实,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督查组对检查发现的“2023年4月24日,你公司二合成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未运行”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张健、李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和调查询问违法事实原因);

2.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确认违法点位);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法定身份);

5.你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现场负责人身份);

6.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案件当事人授权权限)。

违反条款: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整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上报整改结果。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将对你公司实施责令停产整治。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