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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咸阳天邦建材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3〕6号

咸阳天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93905879M

地 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先河之星1幢1单元13一1号J一0276

法定代表人:赵战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423197909012436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于2023年03月29日对华阴市罗敷镇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门口的炉渣堆放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堆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并有现场负责人秦凯的签字确认;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一份;

6.你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

7.你公司提供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8.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违反条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华阴环罚听告〔2023〕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米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一10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