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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咸阳天邦建材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3〕10号

咸阳天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93905879M

地 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先河之星1幢1单元13一1号J一0276

法定代表人:赵战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423197909012436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于2023年03月29日对华阴市罗敷镇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门口的炉渣堆放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堆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并有现场负责人秦凯的签字确认;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一份;

6.你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

7.你公司提供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8.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违反条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整改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