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2022年)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责任依据 | 实施科室(单位) | 责任人 | |
大项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总量环评科 | 习黎东 |
2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总量环评科 | 习黎东 |
3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总量环评科 | 习黎东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总量环评科 | 习黎东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总量环评科 | 习黎东 |
6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水生态环境科 | 焦宝君 |
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8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9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0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1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2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3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4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5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6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7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审批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8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审批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换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19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审批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法人变更)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20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审批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注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21 | 行政许可 | 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
22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
23 | 行政许可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
24 | 行政奖励 | 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 | 《渭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 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修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 染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修订)》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27 | 行政处罚 | 对企事业单位等不公开 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 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28 | 行政处罚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 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 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 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4 | 行政处罚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 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 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 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 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 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 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0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 非法开矿、修路、筑坝、 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 修订)》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 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 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 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 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 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 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 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 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修订)》《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2 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 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 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造成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 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5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6 | 行政处罚 |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 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 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 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 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 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 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 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 标准的煤炭、石油焦行为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 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 者要求锅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 脱硫、脱硝装置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 理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 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 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 系统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6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 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 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 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 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 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行 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 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 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 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 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 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 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 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 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 产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 的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 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 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 氧层物质行为的行政处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8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 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 层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 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泄漏和排放行为的行政 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 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 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 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 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 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4 | 行政处罚 | 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 建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 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行 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 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 境噪声超标行为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7 | 行政处罚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 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行 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 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 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 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4 修正) 》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1 | 行政处罚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 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 封场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2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尾矿的企业逾期 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 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 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 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 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 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 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 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 地复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 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 效果评估报告行为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 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 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 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 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修订)》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 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 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 处置费用行为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7 | 行政处罚 |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 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 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 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 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 物质的申报材料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 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 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 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 口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 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 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 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 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并如实记录行为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 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 录簿制度行为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 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 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 池进行处置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 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行 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 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 处置方案行为的行政处 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 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 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 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 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 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 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 物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或不按照经营许 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活动的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 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 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 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 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 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 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 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 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 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 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 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行 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 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行为的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 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 者充填材料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 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 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 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 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 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 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 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 治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 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 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 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 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 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 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 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 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 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 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 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 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 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 行政强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 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 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 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 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 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 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 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 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 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 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 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 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 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 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 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 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 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 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 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 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 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 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 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 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 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 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调试单位未按规定要 求进行调试,导致工作人 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 尚未造成辐射事故的行 政处罚 |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登记、注销或者 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监测、报告的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2019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 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未 实施安全封堵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 年修订)》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 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通 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 行政处罚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修订)》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 未及时恢复植被的行政 处罚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修订)》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回灌水水质劣于含水 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 功能区的目标水质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 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过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 区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7 | 行政强制 | 对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 未及时恢复植被的行政 强制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修订)》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8 | 行政强制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 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 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 行为的行政强制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79 | 行政强制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 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 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 政强制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0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1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 年修正)》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2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3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4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 境事件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 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行 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6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 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 设施、原料及产品行为的 行政强制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7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修订)》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8 | 行政强制 | 对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 位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89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 设施、设备、场所、工具、 物品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9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 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 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91 | 行政强制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 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 者充填材料行为的行政 强制 | 《土地复垦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92 | 行政强制 |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 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 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93 | 行政强制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 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执法支队 | 车小林 | |
194 | 其他行政权力 | 转入射线装置的登记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 |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 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 李晓军 | |
195 | 其他行政权力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生态科 | 袁亚萍 | |
196 | 其他行政权力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 监测科 | 李争乐 |